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文 号:林办发〔2010〕187号
发布日期:2010-7-9
执行日期:2010-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确保林业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为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部署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举措。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
第五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实施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并具体实施本地林业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组织编制的其他行业性发展规划、计划,如涉及林业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当事先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审核同意。相关规划、计划经批准后抄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备案。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其他行业性发展规划、计划,如涉及林业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规划、计划经批准后抄送本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关系全局的重大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前须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展相关前期工作,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根据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起草重大林业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经专家评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当地重大林业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工作。相关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南》和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并基于林业信息化统一平台上建设。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网站、应用系统、应用支撑、数据库、信息化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与综合管理体系、林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维、升级改造等。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以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申请立项的信息化拟建项目,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本地区林业信息化建设需求,经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初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安全保护等级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同步制定保密方案,报国家林业局保密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保密局审批同意后申报立项。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建成后应当由国家保密局或者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未经测评或者测评未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建成后的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库和网站必须统一集成于国家林业局内网或外网,在一个平台上经授权后管理使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化项目应当与国家林业局内网或者外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管理办法》、《全国林业专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中心机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制。
针对运行保障情况,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应当进行适时评比,对于信息内容长期得不到及时更新的国家林业局子站或者栏目,将进行通报或者实施关闭处理。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所需费用按财政经费渠道列入林业信息化工作经费预算。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当地单位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